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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与丽水市万象服饰有限公司、吴志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丽水市万象服饰有限公司,吴志健,端木冬夏,方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30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住所地莲都区大众街121号。法定代表人:蔡仕云。被执行人丽水市万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枫岭街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健。被执行人吴志健。被执行人端木冬夏。被执行人方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拟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丽水市万象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枫岭街5号的土地及厂房等。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丽水市万象服饰有限公司在该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后,又将其租赁给案外人莫维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莫维豪对丽水市万象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的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枫岭街5号2号厂房(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卢建青审判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