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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恒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09-3号原告:蚌埠市恒兴实业有限公司,住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郭茂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恒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家渠,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恒兴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有关事项需协调处理,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寇学年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