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潍坊瑞亨缘运输有限公司与侯为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瑞亨缘运输有限公司,侯为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潍坊瑞亨缘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蓉花路与卧龙东街交叉口(同业化学有限公司沿街房),组织机构代码66016514-2。法定代表人任艳玲,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亮,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蒋蕊蕊,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为斋。委托代理人宋时妹,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瑞亨缘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为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挂靠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希佳人民陪审员 相 梅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