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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文冬、王倩等与王明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冬,王倩,王雪洁,王淬,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冬,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臻,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倩,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臻,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雪洁,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臻,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淬,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臻,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青岛发电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宏桥。申请执行人王淬、王倩、王文冬、王雪洁申请执行人王淬、王倩、王文冬、王雪洁与被执行人王明财产共有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共有财产双方当事人各分得81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提取双方当事人父母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19010元(民政局要求只能一次性提取),经执行调解,转出执行费515元后,双方当事人各领取23699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本院在执行王淬、王倩、王文冬、王雪洁,王明,(2015)李执字第186号(写明当事人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矫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