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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宇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宇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2-ABC-3层316室。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员。被告马宇伯。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宇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