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关晓静诉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晓静,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关晓静,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晓静诉被告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晓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晓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关晓静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改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