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自辉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味你而来餐馆朝阳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辉,长沙市芙蓉区味你而来餐馆朝阳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周自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味你而来餐馆朝阳店。委托代理人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辉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味你而来餐馆朝阳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自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自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自辉撤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佘 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