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曹晓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曹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蒲城县漫泉路中段。被执行人曹晓刚,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陈电厂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工人。王萍申请执行曹晓刚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蒲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位于蒲城县中行营业所西侧五单元四楼南户单元楼一套。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晓刚不服本院(2011)蒲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了(2014)蒲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就本案涉及单元楼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对本次申请执行的另一标的孩子抚养费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蒲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孩子抚养费部分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11月16日之间的孩子抚养费24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斌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