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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仕祥、宗建飞。被执行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淮安分行与多米诺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东路南侧7314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东侧、经九路北侧6153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渡口大道227号1-11幢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银行淮安分行、中国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全部债务本金(4500万元)、利息(罚息)、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等有关税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除了房屋和车辆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虽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正在处置中,本院暂时无法处理变现,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查封的房屋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房屋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房屋虽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正在处置中,车辆虽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法查找车辆的下落。因房屋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