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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郑文华与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华,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郑文华,女,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438587-2),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宝森,董事长。原告郑文华与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宝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文华诉称,原告郑文华于1979年10月分配到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经历了该单位从集体企业到股份制企业的改制。2010年10月,郑文华从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退休,按照相关规定,单位应向退休职工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但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未给予支付。现郑文华不服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文华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964.9元。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郑文华原系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职工。郑文华于1985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于莲雪,1985年12月29日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4年10月,郑文华达到退休年龄,自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起开始享受退休待遇。郑文华退休后,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014年12月1日,原告郑文华作为申请人,以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3940.1元。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天劳人仲不(2014)54号仲裁裁决书,以郑文华的请求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郑文华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964.9元。另查明,2009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88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文华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独生子女优待证、退休证、养老待遇核定表在案为凭,并经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上述规定,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被告于秀芬退休时向其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964.9元(29883×30%)。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文华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96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济南巨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艳人民陪审员  朱英敏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