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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恩宝与被执行人尹国修、徐金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恩宝,尹国修,徐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陈恩宝,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国修,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金侠,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恩宝起诉被执行人尹国修、徐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宁民终字第28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尹国修、徐金侠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归还陈恩宝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尹国修、徐金侠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尹国修、徐金侠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陈恩宝遂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国修、徐金侠在南京有一处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本院在诉讼中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因该房产上设定了数额为44万元的抵押权,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被执行人徐金侠名下无车辆,被执行尹国修名下有一部注册日期为2006年5月18日的松花江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截至2015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尹国修名下所有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七百余元,被执行人徐金侠名下所有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一千余元;除此之外,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尹国修、徐金侠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宁民终字第2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吴 虹执 行 员  殷仁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