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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花,张文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王光花。委托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花诉被告张文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光花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雨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