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婕、李亚明与李亚明、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婕,李亚明,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韦婕,居民。法定代理人韦玉连,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玉春、孙玉霞。被告李亚明,居民。被告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123号。负责人于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军、张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韦婕与被告李亚明、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婕负担。审判长 魏锦芬审判员 徐德群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武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