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廖某某,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仁才,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余某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原告廖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康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廖仁才、被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0日在紫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10日生下男孩余某锋。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婚后因被告家人赌博,将家中财物全部变卖,致使原告无家可归。再因被告无稳定的工作,家庭经济拮据。为此原、被告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甚至被告拿菜刀恐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余某锋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余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被告拿菜刀恐吓的不是事实,原告请求离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在广东省紫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10日生下男孩余某锋。后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吵闹、夫妻感情破裂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曾拿菜刀恐吓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明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男孩余某锋,说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原告以被告拿菜刀恐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提出离婚的理由,不予采纳。原、被告只要端正态度,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就能和好。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曼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