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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棉友、巫元芳、李燕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棉友,巫元芳,李燕,李巫超,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万家村十八组,张兴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李棉友。原告巫元芳。原告李燕。原告李巫超。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万家村十八组,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郭贤松,组长。委托代理人伍宇,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兴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棉友、巫元芳、李燕、李巫超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万家村十八组、第三人张兴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棉友、巫元芳、李燕、李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棉友、巫元芳、李燕、李巫超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兰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