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钟青与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青,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钟青,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民生桂馨苑A区6-2-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彦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青与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81.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仲决字(2014)第08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员朱天银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