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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与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张从春,徐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316号。负责人张之强,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26号8楼。法定代表人范德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从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瑾。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张从春、徐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