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芳诉被告胡月、许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胡月,许可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淑芳,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胡月,女,2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许可佳,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芳诉被告胡月、许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芳撤诉。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 聂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