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86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学府小区23栋1-7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339597-5。负责人徐文涛,董事长。被告黄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