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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亮诉翟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亮,翟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翟亮,男。委托代理人:翟宏,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翟俊,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亮诉被告翟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为亲属关系为由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亮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翟亮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