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亮诉翟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亮,翟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翟亮,男。委托代理人:翟宏,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翟俊,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亮诉被告翟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为亲属关系为由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亮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翟亮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