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010号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66号。法定代表人钱艳虹,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媛媛。被申请人占俊。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姑苏区卫计局)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苏姑苏卫(医)罚(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没收已被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材,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申请人书面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人姑苏区卫计局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姑苏区卫计局作出的苏姑苏卫(医)罚(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苏姑苏卫(医)罚(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