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执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与安阳市文峰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复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勋,区长。委托代理人唐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沈跃生,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中段。申请复议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1999)铁执字29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1999)铁执字298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1999)铁执字29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广审判员  刘海波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