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个体。199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4日被石家庄公安局桥西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吕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拾得一张名为“王某”的身份证(号码130××××160017)。2012年3月,马某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王某的名义经营电讯商店。2012年3月28日,马某又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65的信用卡。后马某使用该卡多次消费,自2013年10月12日最后一笔消费后,截至到2014年10月11日,共欠款人民币22771.6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738.81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8032.86元。中信银行多次对持卡人马某进行催收,马某均未还款。2014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冒用王某身份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将银行全部欠款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无异议,且有中信银行报案人崔某陈述,证人张某、白某甲、白某乙、杨某证言,报案材料及委托书、开户申领手续,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个体经营手续,中信银行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将透支款项本息还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