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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潇峰与上海百田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潇峰,上海百田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496号原告吴潇峰,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百田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碎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潇峰与被告上海百田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潇峰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