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高某,女,满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任某,男,汉族,修理厂员工,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