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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许壮彪故意杀人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壮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83号罪犯许壮彪。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壮彪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琼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壮彪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罪犯许壮彪于2009年1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许壮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壮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许壮彪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许壮彪应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壮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鉴于罪犯许壮彪原犯多罪,故应扣减其二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壮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