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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孔磊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37号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京哈公路114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第三人孔磊,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柳智瀚,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孔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