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行非审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某某、于某某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永杰,于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非审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才,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琳,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于淑娟,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王永杰、于淑娟作出了普人口征字(201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普人口征字(201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普人口征字(201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跃审判员  孙琳审判员  曲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