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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潘俊如与潘俊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如,潘俊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潘俊如,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俊悦,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潘俊如与被告潘俊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潘俊如诉称,2010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潘俊悦先后多次从原告处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条四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迟迟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对被告潘俊悦进行了送达,该送达地址查无此人,且原告亦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人民法院查证后无法确定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俊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朝霞审判员  戴 军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齐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