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某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义元,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朱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