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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某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义元,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某管理委员会搬迁补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朱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