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敏华与秀山县溶溪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肖敏华,男,汉族,1955年12月1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特别委托代理人喻再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中学,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晨光居委会一组,组织机构代码45296149-4。法定代表人张斌,该校校长。特别委托代理人李永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敏华与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中学(以下简称溶溪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敏华特别委托代理人喻再安,被告溶溪中学特别委托代理人李永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敏华诉称:2009年9月,原告被溶溪镇中学招为炊事员,2013年月薪为1450元。2013年8月底被镇中精减辞退。原告要求镇中的相关人员就老大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和完善保险相关事宜未果。原告在溶溪镇中学干了4年半,现该校的老师、学生都并入溶溪中学,合并后的溶溪中学对溶溪镇中学未予解决的事应依法予以完善,申请秀山县劳动仲裁委但不予以受理,为此特诉至秀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经济赔偿金4×1450×2=11600元;2、为原告补缴2009年10月-2012年09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由社保部门核算为准)及办理失业待遇等事宜。被告溶溪中学辩称:原告起诉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溶溪镇中是溶溪镇中心校管理的二级法人,溶溪中学是由教委管理的,两所中学是独立的,不存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也不存在承担债权债务的责任。虽然合并后有部分老师和学生留在两所学校中,但不能因此划分承担责任。原告是2013年8月不在镇中学了,按法律规定应从2013年算起一年计算,应该在2014年11月之前申请仲裁,现在起诉早已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原告肖敏华应聘成为秀山县溶溪镇中的后勤人员,2013月薪1450元,该校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8月离开该学校工作岗位。2015年2月27日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为由,向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未予以受理,于同日向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次月16日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溶溪镇中服务部人员工资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龙秀友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审理焦点是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以及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溶溪镇中学已合并入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认定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其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在2013年8月离校,原告在2013年12月之前找过原溶溪镇中学校长龙秀友要求解决劳动待遇,仲裁时效因原告主张权利而中断,应从此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原告应在2014年12月前申请仲裁,但原告在2015年2月27日才向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明显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你,丧失了胜诉权利,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敏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敏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在送达后十五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托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