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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执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杰生与徐佳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执字第345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徐某,住广东省梅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5000元、违约金6000、诉讼费、公告费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执字第3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