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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某、陈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顾海兵(特别授权),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