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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与被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负责人张淑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缑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2.5元,由原告焦作市新纪元机电物资供应站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峰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