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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王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行长。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洁,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王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毋俊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