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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理想与张晶晶、朱权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想,张晶晶,朱权权,程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王理想,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晶晶,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权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喆,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想诉被告张晶晶、朱权权、程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理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王理想负担。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