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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唐某,在外打工。被告聂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 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