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唐某,在外打工。被告聂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 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