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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王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被执行人王道平。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王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道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被执行人王道平下落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行为现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余 雄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贺梦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