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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财斌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财斌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19号申请人天长市财斌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福泽苑6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807688-8。法定代表人朱银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长市财斌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天长市财斌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3日,票面金额为:贰万陆仟玖佰壹拾肆元贰角整,票号为3030005122023758号)票据。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天长市财斌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天长市财斌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