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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杜宏进,海安县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志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