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圣财与张见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财,张见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480号原告赵圣财,农民。被告张见英,农民。原告赵圣财与被告张见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圣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见英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圣财诉称,2008年12月28日,被告张见英向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000元,并由赵圣财、伊存廷、龚安明、龚佃国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张见英仅结息至2009年12月29日。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30日诉至蒙阴县人民法院,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告赵圣财为被告张见英两次垫付50000元借款。之后,被告张见英一致没有向原告偿还所垫付的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见英向原告偿还代偿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见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被告张见英向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000元,公维国为该项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原告赵圣财以及案外人伊存廷、龚安明、龚佃国为该项贷款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张见英仅结息至2009年12月29日。2011年5月30日,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上述贷款的借款人以及保证人共同诉至蒙阴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18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蒙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见英、公维国偿还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伊存廷、赵圣财、龚安明、龚佃国对张见英、公维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进行执行程序,作为保证人的原告赵圣财分别于2013年1月16日替张见英还款30000元,2013年3月12日替张见英还款20000元,共计50000元。对于上述代偿款50000元,张见英一直未偿还给原告赵圣财。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还款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赵圣财作为涉案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向借款人张见英代偿了50000元借款本金的事实清楚,故其依法有权向被告张见英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见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赵圣财代偿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见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统乐人民陪审员 秦立英人民陪审员 张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