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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康娅与何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33号原告康娅,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岸区。被告何林,男,汉族,住南岸区学府大道。本院在审理康娅何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娅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娅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康娅负担。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