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57号原告王某甲,女,1975年9月30日生。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红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