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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57号原告王某甲,女,1975年9月30日生。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红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