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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爱妹诉江胜伟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范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范某某、江某某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81年3月3日登记结婚,于1981年9月29日生育一女名江洁,现已成年。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2008年,因工作原因,江某某搬离双方共同居住地至单位宿舍居住。2014年11月,江某某退休后,仍然居住在单位宿舍至今。范某某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江某某离婚。原审另认定,范某某曾于1987年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原审认为,范某某与江某某系自主婚姻,相识至今已经三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近期虽然因为家庭琐事、经济问题等因素,致使双方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然就夫妻感情而言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均能顾全大局,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共同努力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尤其是江某某在退休后应及时回归家庭,努力补偿范某某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范某某现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范某某要求与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范某某负担。判决后,范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某某有家暴行为,双方长期分居,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离婚。被上诉人江某某辩称,不同意范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范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江某某不同意,双方应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夫妻关系。鉴于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范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范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