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庞俊云与被上诉人闫晋红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俊云,闫晋红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俊云,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冯竹枝,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培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晋红,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璐璐,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庞俊云因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俊云及其法定代理人冯竹枝,被上诉人闫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判非所诉。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庞俊云。审 判 长 杨丽珍审 判 员 崔胜利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发还提纲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庞俊云与被上诉人闫晋红扶养纠纷一案,我院已经发回你院重审。我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请在重审时予以考虑:一、庞俊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后,方可确认,你院依照当事人民事诉状罗列当事人是否合法。二、庞俊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闫晋红支付医疗费6099.3元;支付2012年6月13日至判决之日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并履行扶养义务。你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闫晋红支付判决之日之后的生活费。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