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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京佰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佰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2-1号原告:南京佰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新化八组596号。法定代表人:袁佩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维坚,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村潘营队。法定代表人:吴宗红,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佰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南京佰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南京佰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459.5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