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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永根、陈金妹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根,陈金妹,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根。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瑾。委托代理人楼晓怡。委托代理人叶华珍。王永根、陈金妹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浙杭行初字第220号行政判决。王永根、陈金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6日,两上诉人以其“已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根、陈金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根、陈金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永根、陈金妹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