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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翁某与汪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翁某。被告:汪某。本院受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开化县苏庄镇蕉川村汪坑15号,本案应由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虽然有时在杭州打工,但经常回家居住,经常居住地应在杭州市区,而不在衢州市柯城区,更没有出现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综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依法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及被告的陈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