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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呈贡兴达镁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振宇工贸有限公司,呈贡兴达镁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攀枝花市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973号。法定代表人:杜巧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予川,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呈贡兴达镁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牛头山。法定代表人:潘粉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诉被告呈贡兴达镁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振宇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振宇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振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9���,减半收取1739.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振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