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XX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内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渊,该所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67年7月2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旺苍运管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所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对XX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旺苍运管所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旺苍运管所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7月9日送达给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XX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10月9日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乐天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靖美 来源:百度搜索“”